刘先生拿着起诉申请书和一袋骏枣来到食药监局投诉
消费者:包装上虚假宣传,要求赔偿十倍
厂家:我们钻了生产标准规定的空子
5月20日下午,沈阳市消费者刘先生将一纸起诉状递交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其诉求是:要求被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其购买的6袋棣王牌骏枣总价10倍的金额,共计3774元。
刘先生告诉记者,自5月8日他在盾安新一城壹超市买了这6袋骏枣,就一直奔忙在超市、厂家、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之间,一刻没有停歇。可是,他查证的问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不但没有认定,谁是主管部门至今还没有个明确说法,维权陷入了困境。迫于无奈,他只好把超市一方告上了法庭。
消费者遇到侵权行为,很多人选择的是忍受,不愿较真。而刘先生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较真者”,他的维权行为到了厂家那里,却被称为“知假买假”……这6袋棣王牌骏枣究竟有什么问题?
讲述:宣称“免洗灭菌”,结果是干制红枣
5月8日,刘先生在盾安新一城负一层的壹超市购买了6袋棣王牌骏枣,每袋单价为62.9元。“当时是想买了送朋友,以前吃袋装红枣闹过肚子,所以看到‘免洗灭菌’四个字的时候,心里打了一个问号。”刘先生带着疑问回家一查,果然发现了问题,“这些枣是根据国家标准GB/T5835-2009生产的,不能开袋直接吃,因为枣子摘下来以后没经过任何加工。”
记者看了看刘先生手中的6袋骏枣,包装袋的正面右下角“免洗灭菌”4个烫金字儿格外显眼,包装袋的背面写着:产品标准代号GBT5835,还标有“开袋即食”字样。
本报记者查阅发现,刘先生所说的GB/T5835-2009(又称干制红枣标准)中,干制红枣的明确定义是: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干制红枣可能会存在的杂质类型包括:一般杂质(混入干制红枣中的枣枝、叶、微量泥沙及灰尘)和有害杂质(混入干制红枣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质)。但在能否直接食用这点上,标准上没有明确指出。
而刘先生则认为,另一国标GB/T26150-2010(又称免洗红枣标准),才配得上“免洗灭菌”、“开袋即食”这8个字。记者看到,免洗红枣的定义为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
“如果他们卖的骏枣可以直接吃,就应该按照这个国标来生产销售。”刘先生认为,厂家生产的骏枣是干制红枣,却标注“免洗灭菌”,涉嫌虚假宣传。超市作为经销方,其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追问:生产商、经销商,你们怎么看?
5月8日当天,刘先生就找到了超市方面,超市方面协助其联系了该品牌在沈阳的代理商。“代理商说了不算,又找到厂家那边,在山东,最后的答复是会送检骏枣样本到当地的食药监部门,然后就没动静了。”
5月19日,记者来到壹超市,在该超市出售的红枣中,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共有四五种。其中,标注最多的就是GB/T5835,此外,还有GB/T26150-2010、Q/TTS0003S、NY/T1041-2010等。而刘先生所买的棣王牌骏枣,正在进行促销活动,买一赠一,货架上还没有标明价格。记者随手拿来一袋,“免洗灭菌”4个字还在,而背面的产品标准号却变为DB37/T1619。
这么多的标准中,那些字母和数字都代表着什么呢?对此,记者咨询了沈阳市标准化研究院,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红枣的产品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中G打头的是国家标准,Q打头的是企业标准,D打头的则是地方标准。“一般来说,企业标准要高于国标,而且因为涉及商业秘密,企业标准是不公开的。”
超市:厂家说没问题
随后,记者联系了壹超市的办公室,核实刘先生购买骏枣这一情况。5月20日,盾安新一城一位姓潘的工作人员回电,他表示,超市进货售货,需要厂家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在这方面,骏枣的厂家——无棣鑫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鑫义公司)手续十分齐全,“这件事我们问过厂家了,厂家说枣的质量肯定没有问题,是合格产品。”在采访中,该工作人员反复强调厂家称枣没有问题,“我们就看检测报告,那是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认为枣有问题,也可以让相关部门来认定。”
“就是说,超市方面没有任何态度了?如果消费者不洗就食用了,坏肚子了,超市还是相信厂家说的?”记者反问道。“吃坏肚子了也得检验,况且他还没吃,目前我们没接到相关的投诉。是不是虚假宣传,超市是否涉嫌欺诈,没有官方说法嘛。如果工商认定了,那我们再说下一步的事儿。”该工作人员表示。
厂家:我们钻了标准的“空子”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鑫义公司,一位女工作人员表示“知道此事”,并将一直负责沟通此事的姜(音译)姓工作人员电话告诉记者。
在电话中,姜姓工作人员认为,他们生产的骏枣质量没有任何问题。
记者:你们的骏枣是根据干制红枣标准生产的吧?
姜某:是,严格按照这个标准生产,没有质量问题。
记者:既然不是按照免洗红枣标准生产的,为什么标注“免洗灭菌”?
姜某:我们算是钻了标准的空子,这两个标准都没有写可不可以标注“免洗灭菌”,既然没写不让标注,就可以标注吧。
记者:既然没有写可不可以标注“免洗灭菌”,你们写了,那一定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是什么?
姜某:包装上的字儿可不是瞎写的,出厂之后质检部门、食药监部门都要审核备案的。
记者:备案的材料,你能给我看一眼吗?就是审核通过可以这么标注的材料。
姜某:那我不能向你出示。
在采访中,姜姓工作人员一再强调,刘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知假买假”团伙中的一员。“这种事情,在东北,已经是第三起发生了,长春、阜新都出现过。他们是一个团伙,我们也在搜集相关证据。”
那么,刘先生的行为如果真的是“知假买假”,是否还能主张自己的权益?对此,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称,按照2014年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即便“知假买假”,也能够获得赔偿。
求证:工商、食药监,到底该谁监管?
提到维权经历,刘先生感慨“太坎坷了”。“我找过沈河区工商部门和食药监部门,互相推。工商说食品问题归口到食药监了,食药监说消费者维权得找工商。兜兜转转了一圈,食药监又说,厂家在山东,让我去山东举报。”
记者首先采访了工商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正常的虚假宣传投诉,确实归工商部门管辖处理,“但他这个问题,食品的生产标准能不能达到‘免洗’程度,这个得经过检验才能定性,根据现状我们无法认定虚假宣传。”
随后,记者陪同刘先生带着骏枣来到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将这一情况进行了登记,“我们也得向上面汇报,看看这个问题怎么处理,如果有结果,我们再通知你。”
截稿前,沈阳市食药监部门没有任何回复。
律师说法:厂家涉嫌虚假宣传
王飞表示,厂家涉嫌虚假宣传,厂家无权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免洗红枣进行任意解释。既然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是“免洗灭菌”,就应当执行GB/T26150标准,但包装上实际注明的标准执行代号是GB/T5835。厂家两种宣传相互矛盾,涉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另外,《食品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是否适用十倍赔偿,取决于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标准。
【他山之石】
长沙市查处“标签不合格”枣
经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鑫恋”牌大红枣、“新田地”牌狗头枣、两种红枣包装袋正面都标注“免洗灭菌”字样,保质期分别标注为十八个月、十二个月,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柜上发现有标注2011年7月27日生产的“鑫恋”牌大红枣1袋;标注2011年11月2日生产的“新田地”牌狗头枣1袋。以上红枣执行标准均标注为GB/T5835,免洗红枣执行标准应GB/T26150-2010,该标准9.3规定保质期低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9个月,高含水量制品保质期为6个月,所销售的免洗红枣未标明产品是高含水量或低含水量,按照低含水量计算:擅自延长保质期9个月、3个月;按照高含水量计算:擅自延长保质期12个月、6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的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
![]() |
![]() |
![]() |